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 對象 |
事項 類別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體 |
抽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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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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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檢查 |
主要法定環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
重點排污 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護部令第3號)第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等。 |
2 |
非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檢查 |
主要法定環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
非重點 排污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護部令第3號)第三條、第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等。 |
3 |
特殊監管對象監督檢查 |
主要法定環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
特殊監 管對象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等。 |
4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情況監督檢查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防治情況 |
城鎮污水 處理設施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五條等。 |
5 |
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
在建工程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
在建工程 建設項目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至二十條,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等。 |
6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監督檢查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遠程視頻檢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7 |
核與輻射安全類監督檢查 |
核技術利用單位 環評情況 |
核技術 利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資料核查、現場檢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二十四條、 |
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 |
核技術 利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 檢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二十條、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 三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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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措施檢查 |
核技術 利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 檢查 |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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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監督檢查 |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基礎信息、質控、檔案情況檢查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 部令第9號)第二十三條。 |
9 |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 |
對排污登記表登記質量進行抽查 |
排污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資料 核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環辦環評函〔2020〕463號)。 |
10 |
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合法合規性監督檢查 |
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等級、文件真實性、建設地點等合法合規性監督檢查 |
已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
一般檢查事項 |
資料 核查、 現場 檢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第41號)第十七條;《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環辦環評函〔2020〕463號)。 |
11 |
土壤污染地 塊監督檢查 |
疑似污染地塊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污染地塊土壤風險防控和違規開發情況 |
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 核查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關于依法查處建設用地環境違法問題的函》(環辦執法函〔2020〕57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