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02 00:00
為了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獲得政府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公開范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參見國家生態環境部編制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辦事指南。申請人可以在國家生態環境部網站上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開:
1.宣城生態環境網(http://www.ydyx369.com/);
2.宣城市政府信息公開網(http://www.xuancheng.gov.cn/);
3.行政服務大廳(市生態環境局服務窗口)。
二、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內容
市生態環境局主要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1.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3.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4.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5.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6.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
7.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9.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
10.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11.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12.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13.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14.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15.生態環境保護創建審批結果;
16.生態環境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1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下列政務信息免予公開:
l.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4.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況。
具體信息可參見生態環境部編制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以上信息的時限為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有規定公開時間范圍,按照相關規定時限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1.受理申請機構
辦公地址為:宣城市鰲峰中路6號,辦公時間為上級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63)3015075
傳真號碼:(0563)3015075
通信地址:宣城市鰲峰中路6號,郵政編碼:242000
2.申請的提出
(1)當面提交。申請人可以到生態環境局辦公室現場填寫《申請表》,當面交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
(2)郵寄信函。申請人下載打印填寫《申請表》后,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3)在線申請。通過網站在線提交《申請表》。
(4)傳真傳送。通過傳真發送《申請表》。
3、申請的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將于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本機關將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機關將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本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10)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本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本機關不予提供。
(11)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本機關將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12)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電話:12369 0563-3024729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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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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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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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況 |
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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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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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信息的方式(可選)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自行領取 |